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
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三、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磋商,可通过协议书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并视情为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协助,帮助其解决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使用规范合理,确保各项保护和补偿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四、各地渔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为更好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积累经验。在确保补偿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可对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进行统筹;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可与渔民退捕、原有不利影响因素消除以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相结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