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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法》是企业勘探开发深海的“及时雨”

日期:2016-03-18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依据《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的正式发布,扫除了我国企业走向深海大洋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的法律障碍。

如今,随着陆地资源日趋枯竭,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了解还非常肤浅。海洋资源开采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资源开采应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深海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勘探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行为。

《深海法》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按照该法,勘探开发者首先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监测方案,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要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深海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对于类似于彩虹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这样以勘探、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公司来说,《深海法》是一场“及时雨”,为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科技等特点,我国深海技术和对深海认知的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深海法》将有利于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深海海底区域活动,提升我国深海科技水平和对深海认知能力。

我们现在从事的彩虹鱼挑战深渊极限项目,主要目标是大力发展深海技术,加快深海科学研究,为即将到来的深海资源开发利用奠定科学和技术基础。这项工作与《深海法》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中的有关规定非常契合。这部法律将消除更多民营企业投资深海科技研究和资源勘探开采的顾虑,对于争取更多的民间资金支持是一个利好。

《深海法》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还会碰上很多新问题,需要出台更多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希望我国能把深海立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对待,使之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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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