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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法公约》制定中积极谋求公平正义

日期:2019-04-25 11:02    作者:    来源:中国海洋报     打印    加大 减小

2018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吴海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次缔约国会议上表示,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在海洋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国际海洋规则、共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共享海洋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成果。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公约》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缔约国。

回首过往,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一起,为维护主权和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努力。

上世纪70年代初,在南京从事海洋地质教学和研究的工程师陈德恭,调至国家海洋局任职。自此,他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之一,参与了《公约》的制定谈判,这一谈就是10年。

从1972年起,我国派出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海洋法历期会议。

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包括中国在内的148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在辩论环节,中方代表多次阐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几个重大问题上的态度和主张,强调新的海洋法必须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协商、共同制定。

海洋区域划界涉及各国重大海洋权益,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重点议项之一。不管是领海、大陆架划界,还是专属经济区划界,都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按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界;二是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主张中间线划界的三十几个国家与主张协议划界的三十几个国家,互不相让,争论了5年之久。

在大陆架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争论:一是经济区建立后,大陆架法律制度应否保留;二是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问题。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但另一些国家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大陆边缘范围,即不足200海里的可以扩展到200海里。

对此,中国坚持自己的立场。在1979年、1980年、1982年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均要求会议认真考虑中国的建议。然而,直至今日,这个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从1971年至1973年,国际海底委员会会议都将其作为中心议题。广大发展中沿海国,包括第二世界国家,都主张对区域资源享有“主权”,甚至是“永久主权”。美国等少数海洋大国则反对建立专属经济区,主张“管辖权”和“专属权利”。还有一些国家主张除航行、飞越等权利外,其余权利都归沿海国。

各国经多次协商,最终产生了《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则获得了较广泛支持。联合国海洋法第七期会议再次进行协商,对少数问题达成了协议,才有了一个各方基本满意的解决方案。

由于各国主张不同,争议的问题很多,有些通过协商解决了,有些采取了折中的办法,有些至今仍待解决。在《公约》各项实质事项的审议中,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海洋权益的主张,反对超级大国的操控,为《公约》的制定做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