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海洋大国,三面环海,陆地面积位居全球第二,还拥有37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加拿大海岸线长达24万公里,占世界各国海岸线总长的25%,为世界之最。
进入20世纪中后期,随着工业化发展及沿海地区经济水平的提升,加拿大近海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部分海域,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近海生境与生态系统发生改变和破坏的威胁。为此,加拿大建立了以海洋环境治理法律为基础、以海洋执法为手段、以预防性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模式,有效推动了具有加拿大特色的海洋生态安全模式的发展,为国际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2002年,加拿大水产海洋管理机构发布了《加拿大海洋战略》。该战略完善了加拿大渔业海洋制度,并将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放于首要地位。加拿大政府又进行了一系列部署,例如2005年的《加拿大海洋行动计划》《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2007年的《健康海洋引导计划》,2009年的《我们的海洋,我们的未来:联邦的计划和行动》。 这些都是由加拿大政府海洋部门组织下发起,如《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是由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环境部和公园局共同组织实施。该战略是加拿大海洋发展的主要计划,用于改善海洋气候与海洋生态环境,加拿大政府对此实施了为期5年的扶持计划。 健全海洋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加拿大的海洋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1868年和1869年,加拿大先后颁布了《渔业法》和《沿海渔业保护法》,以此保护海洋渔业资源。1988年,加拿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是其核心内容之一。1996年,加拿大颁布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海洋法律《海洋法》。《海洋法》是一部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海洋生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海洋污染治理相关法律。目前,加拿大《航运法》中包含了对海洋环境污染物的治理办法;《渔业法》包含了海域内渔业的管理,禁止危害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海洋倾废管理相关法律。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海洋倾废物管理,尤其重视放射性物质对于海洋的危害。 渔业管理相关法律。总体而言,加拿大渔业法律体系具有多门类、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从层次和形式来看,除宪法中关于渔业管理的内容,还有议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渔业与海洋部长发布的具体性、针对性的条例、规章,以及省级权力机关颁布的补充性地方性法规。
此外,加拿大还签署了一些与渔业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渔业协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统一完整的加拿大渔业法律体系。 推动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发展历史悠久,早期主要是沿海各省建立的地方性海洋保护区。191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建立了加拿大第一个海岸保护区——斯特克纳省立公园。1923年,第一个联邦级海洋保护区——维多利亚港候鸟禁猎区成立。1955年,加拿大建立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海洋保护区——马奎纳海洋公园,标志着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建设新时代的开始。1986年,加拿大联邦公园管理局批准了《国家海洋公园政策》,1994年修订为《国家海洋保全区政策》,并于2002年正式颁布《国家海洋保全区法》,目的在于保护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 加拿大联邦公园管理局将加拿大三大沿海及大湖地区划分为29个“海洋区”,建立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现阶段该管理局已完成安大略省佐治亚湾五寻国家海洋公园和魁北克省圣劳伦斯海洋公园建设,并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签署了共同建设哈纳斯国家海洋保育区的协议。 海洋保护区建设是加拿大海洋生态保护的核心内容,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中,联邦政府一般负责候鸟、海洋生物和大多数溯河洄游性鱼类以及低潮线以下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生境保护。
目前,加拿大联邦海洋保护区网络由三大核心计划组成:一是依据《海洋法》建立的海洋保护区,主要用来保护重要的鱼类与海洋哺乳动物栖息地、濒危海洋物种、生物多样性高的区域;二是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区,重点保护多种野生动物,包括迁徙鸟类与濒危物种;三是国家海洋保育区,主要用来保护海洋自然与文化遗产。除了上述核心保护区外,具有海洋成分的候鸟禁猎区、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也是联邦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