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从2013年的54313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83415亿元,年均增长约7.5%。与此同时,海洋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之一的海域资源存在市场流动机制不畅,开发无序、开发不足与开发过度并存,资源退化和环境污染严重,空间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究其根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其价格形成过程不能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和环境代价。海域资源以产权让渡的各种形式进入市场交易、流通已是大势所趋。
1993年《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标志着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目前我国海域资源价格主要由两级市场决定。一级市场上,一般先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然后海域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一定范围的海域使用权有偿提供给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的组织或个人。在不低于海域使用金标准的前提下,其主要依据价格评估结果,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二级市场上,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流转交易,主要为市场主体之间自行确定价格并实施交易行为。
基于上述价格形成机制,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逐步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规模也逐年增长。《海域使用管理公报》显示,总体上全国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呈现出在波动中增长的趋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级市场的市场化率低且市场化出让用海类型有限,国家海域使用金标准偏低,同时地区间差异较大,评估结果不能完全体现海域使用权价值,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政策法规建构,进一步完善海域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完善海洋资源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的管理机制、出让范围、出让方式、出让要求、出让流程等,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提供基础法律保障,逐步发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设计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管理程序,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除国防、公益、公务等非经营性用海和重大项目用海外,探索各用海类型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逐步扩大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范围,提高经营性用海的出让比例,合理优化海域资源配置。
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的全国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确保海域资源进场规范交易,从而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依规公平配置,降低各市场主体获得海域使用权的交易成本,规范相应的市场行为,吸引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的海域资源使用者参与海域使用权交易,以更好地体现海域使用权价值。
深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夯实海域资源价格形成基础。完善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与制定过程管理。一方面,要构建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调整体系,并定期了解各地的海域使用权价格水平和分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现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更新,及时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另一方面,为确保海域使用金合理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应通过补充评估指标和完善评估方法等手段,对海域自然属性改变附加金予以充实,充分体现海域生态环境损害成本。此外,还需加强对地方制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科学合理性的审核管理,解决区域间差异较大问题。
构建完善的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应深入开展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理论研究,制定满足实际需求的、完善的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技术标准。
加强监管以确保海域资源价格形成的科学合理。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和体系,实行社会监督、新闻监督、行政监管相配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对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将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置于阳光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还要对“招拍挂”起始价进行多方研究,谨慎设置,使得海域使用权出让做到价格合理、适度有序、过程透明。
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相关公告要尽量早发布,让有竞买意向的投资者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要加大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的宣传与推介力度,充分介绍拟出让的海域,以便竞买者能够全面、系统地了解有关信息。
(作者系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