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洋与渔业监督管理,推进海洋与渔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宣传引导力度,日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惩措施,相关部门对纳入海洋与渔业信用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域和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养殖和捕捞生产、水产品加工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红名单是指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者列入信用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将严重违反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连续3年内无违法行为,并且信用状况良好;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红名单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并且未被列入其他领域信用黑名单的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者纳入信用红名单。
违反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相关证照行政处罚的;违反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撤销有关资格和资质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一定时期限制申请该许可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一定时期不得申请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一定时期不得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其他事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
《办法》说明,海洋与渔业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取消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相对应。信用红名单有效期一般为1年,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惩措施,协同相关部门,对纳入海洋与渔业信用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3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