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正草案》提出,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据了解,《修正草案》规定,入海河口、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砂质岸线、渔业水域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红线的具体划定与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水动力条件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经科学论证后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在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方面,《修正草案》作了修改,即海岸工程、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部门进行验收。
此外,在追究责任等有关内容上,《修正草案》提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围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洋工程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