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极地考察数据管理办法》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极地考察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充分发挥极地数据作用,促进我国极地考察业务化工作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办法指出,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极地考察活动获取数据的汇交、保管、公开、共享、使用服务等,适用本办法。由社会资金支持的极地考察活动获取的数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极地考察数据,是指我国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在极地考察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包括现场观测数据、样品采集与分析数据以及相关成果数据及元数据等。
办法对数据采集以及汇交的时限、报送方式、程序、整理与保管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该办法,数据汇交包括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和元数据的汇交。极地考察过程产生的原始数据在极地考察任务结束后汇交,采集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在极地考察任务限定期限内汇交;极地成果数据在极地考察任务验收前2个月内汇交。
办法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之外,由国家财政支持形成的数据原则上应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共享政策与国际接轨。需要申请使用非公开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身份证明、申请数据内容、用途等。公众用户使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数据使用协议的规定,充分保障数据权利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各项权利。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数据进行统筹共享。
办法要求,建立数据汇交通报制度,对数据汇交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数据汇交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申请使用数据。未能妥善保管资料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保管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使用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数据、改变数据使用用途和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等行为的,取消其使用数据的资格。涉密数据的汇交、保管与申请使用,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