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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征求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8-01-31 14:28    作者:    来源:中国海洋报     打印    加大 减小

1月3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旨在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南极环境保护和管理义务,进一步做好南极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在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组织。

征求意见稿明确,南极活动组织者及活动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最大限度减少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南极活动组织者、活动者应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保障、搜救、医疗和撤离等相关事务的一切费用。如果活动对南极生态环境、历史纪念物造成了污染、损害,活动组织者、活动者应承担清除污染和修复损害的一切费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开展南极活动,应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审查。禁止南极活动者开展以下活动:带入、处理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污染物;带入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采集和带出陨石、岩石、土壤及化石;猎捕或获取南极哺乳动物、鸟类、无脊椎动物及植物的整体或部分样本,以及其他可能对南极动植物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或其他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禁止进入的区域;建立人工建造物;其他可能损害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活动。从事南极科学研究等活动,经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南极发生以下紧急情况时,南极活动者可以不经批准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其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害降到最低,并及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南极监督检查员报告。这些紧急情况包括:人员、船舶和航空器遇险需要紧急救助;重要装备、设备和设施受到安全威胁;发生环境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南极活动者可以使用紧急避难所。

征求意见稿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在南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南极活动的整体行程;在南极登陆的日期和地点,每次登陆的活动者人数;在南极登陆后的活动内容;活动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称、国籍等信息;环境影响评估未预测到的对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产生的重大影响;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行动;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到,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记录其违规情节,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组织者或活动者名单,在3年内限制其再次开展南极活动。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船舶和航空器环境影响、废弃物作出了管理规定,对进入南极特别区域、访问科考站等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