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河北相继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重要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在两地出台的方案中,均涉及滨海湿地,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天津提出:要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湿地分级体系,研究推进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包括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包括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包括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包括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法制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湿地保护科技支撑水平,加强宣传教育。
河北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并通过退养还滩、退耕还湿、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