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1日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5个,分别是环保、海洋、海事、渔业、军队。海洋是互通相连的,要真正使我国成为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开发和保护,对海洋就应进行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建议适时成立国家海洋部,由国家海洋部对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在机构设置调整之前,可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对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将现在由海事、渔业等部门承担的海洋环境执法权交由国家海洋局承担,环保部门对陆源海洋污染承担监管责任。
董中原建议,在保护法第二章增加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理由是,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避免公众的误解、谣言的传播以及社会混乱与恐慌,保障公众监督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权利。
常委会委员令狐安认为,应对我国内水海岸建设工程填埋海域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的审批要报国务院审批,对内水海域的填埋审批,应该视同或者比照土地法对基本农田的控制,报国务院审批。
常委会委员陈喜庆表示,为了提高从事海岸、海洋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和风险管理意识,建议在本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这样的表述,“建立海洋生态环境重大灾害保险制度”,从而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担风险。
常委会委员陈蔚文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企业违规排污处罚的数额过低。“我建议,除了罚款2万、10万、20万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间,比如补充增加‘造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按实际损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加大罚款额度’。”
常委会委员刘德培建议所有的罚款标准重新考虑。他表示,制定法律是对海洋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罚款的条款不是考虑事故发生后罚多少钱,真正的目的是让人们不敢违法,要伸张法律的震慑力。现有罚款标准缺乏震慑力,建议重新考虑罚款条款,对违法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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