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首部专门规范渔业港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根据《办法》规定,自4月10日起,该省将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渔港内水下作业施工管理四项制度,并细化实施办法,为渔港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渔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渔港是渔业基础设施,是渔船生产作业的后勤基地和停泊避风的必需场所,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渔港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9月颁布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创设了渔港管理的相关制度,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制度难以落实,渔港性质不明、等级不清、保护不力、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突出。为了规范渔港管理,提高依托渔港管理渔船的能力,维护渔船管理秩序,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专门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进行《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座谈研讨、修改完善、统一备案等程序,于2016年3月7日正式公布。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从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等方面对渔港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细化了许可条件,明确了工作程序,有效解决上位法规定不细的问题。
在渔港认定方面,《办法》将渔港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和锚地。”渔港划分为人工渔港和渔业自然港湾两类,人工渔港划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五个等级,明确了水陆域规模和港口设施的配备标准。人工渔港的认定由所有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进行复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公布渔港名称。未经渔业港口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在渔港经营许可方面,《办法》规定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船员接送和生活物资运输、垃圾和污染物处理、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务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事项,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渔港经营许可,必须渔港经过认定公布、成立渔港经营组织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相应经营业务的设施、装也技术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渔港经营许可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港章是规范和指引港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规定港内生产作业规则的管理文件,也是界定渔港水陆域范围、划分港航监督管理和海事调查处理管辖的依据。《办法》规定,经过认定公布的人工渔业港口,均应该编制渔业港口管理章程。港章的内容包括港口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港口经营组织及管理机构、港区规划及建设管理、港内设施及船舶安全生产、港区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及应急事件处理等。程序上明确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港所有人和经营人编制,征求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意见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为了保障渔港内水域交通和作业安全,《办法》对水上水下作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在港内设置和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动建筑、修建码头船坞闸坝、打捞沉船等作业,必须在作业开始前20日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为了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山东省2016年重点开展全省渔港普查工作,摸清全省渔港基本情况,推进渔港精细化管理;开展渔港认定及经营许可等工作,年内渔港认定率力争达到90%以上,推进渔港规范化管理;开发渔港动态管理系统,推进渔港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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