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印发《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标志着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启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根据中央关于2016年划定海洋生态红线的要求,在系统总结渤海生态红线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印发《意见》和《指南》,旨在通过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牢牢守住海洋生态安全根本底线,建立起以红线制度为基础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新模式,逐步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起稳转好。
《意见》对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管控指标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是保住底线、兼顾发展、分区划定、分类管理、从严管控;组织形式是国家指导监督、地方划定执行,由各沿海省(区、市)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和要求,划定红线并制定管控措施,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2016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和发布工作;管控指标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水质量4项;管控措施包括严控开发利用活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治3类。
针对管控目标,《意见》提出,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国海岛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同时,《意见》明确了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海岛自然岸线的具体控制指标。
为从技术上保障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国家海洋局同时印发《指南》,对海洋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控制指标确定、划定技术流程、红线区识别和范围确定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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