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海洋幼鱼品种、最小可捕规格及比例、捕捞渔船渔具管理、幼鱼销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打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尚属首次。
《决定》选取了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主要种类,作为重点保护品种,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有序推进浙江省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工作。同时,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还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常见主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督促捕捞渔民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紧迫任务。《决定》起草过程中,省人大环资委深入基层,对全省“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洋渔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调研,并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共同起草。期间,组织听取了省法制、工商、食药监、质检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意见建议,赴沿海四市及有关县(市、区)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决定》。
《决定》立足“一打三整治”行动中打击违法捕捞、运输、销售幼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调查取证困难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弥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短板,具有可操作性强、与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性强的特点,有效解决了现行渔具规格推荐标准约束力不强、灯诱类等作业方式相关标准缺失等操作难题,加强了末端销售监管和违法捕捞的刑事打击力度,推进了海洋幼鱼资源的全链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