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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1-29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要求各地要将依法用海、生态用海理念贯穿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

《办法》共6章、31条,明确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定义、管理体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主要内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是地方政府为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片开发的特定海域进行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主要用于发展临海工业、港口开发、滨海旅游和滨海城镇建设,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办法》还对规划期限、规划面积、规划数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规划衔接、陆海统筹、生态优先、集约节约4大原则,以及规划选址、平面布局等具体要求。规划选址应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制度,规划新形成的岸线与建设项目之间应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并向公众开放,规划应科学设计生态廊道系统,安排一定比例的空间建设人工生态湿地和水系。

《办法》明确规划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指导、初审及监督检查,国家海洋局负责规划的审批与监管,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察。根据国务院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优化了审批流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制度。

《办法》强调规划区内所有用海活动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后方可实施。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区内围填海项目应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加强港口、石化及危化品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应集约节约使用海域资源,用海项目应遵循涉海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标准。规划实施应结合海域整治修复,填海造地形成的新岸线应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

《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区域用海规划制度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是根据海域综合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进行的制度调整和创新。对于规范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推动海洋产业集聚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印发后,国家海洋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已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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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海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