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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国际规则的进展

日期:2016-05-16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捕捞业是国际公认的高危行业,据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11月举行的第二十二届大会披露,全世界每年平均死亡失踪渔船船员24000名。为减少捕捞业人员伤亡,提高渔船安全水平,国际海事组织(IMO)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积极推动渔船相关安全法规的制定,推动提升渔船安全水平。

主要渔船安全规定

支撑国际海事法律体系商船领域的四大支柱公约分别是: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主要内容是船舶技术安全)。

《73/78防污公约(MARPOL)》(主要内容是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是船员权利)。

前三个由国际海事组织牵头制定,第四个由国际劳工组织牵头制定。由于《73/78防污公约(MARPOL)》也适用于渔船,渔船领域就未单独制定防污公约,而参照其他三个制定了单独的公约,分别是:

《2012年实施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开普敦协定》(以下简称开普敦协定)。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渔业劳工公约》。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组织制定了《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小型渔船设计、建造与设备自愿性指南》、《12m以下有甲板船和无甲板船的安全建议》等三部非强制性规定。

开普敦协定

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该公约适用于船长24m以上渔船,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为蓝本,内容涵盖构造、水密完整性和设备、稳性和适航性、机电设备、消防、船员保护、救生设备、应急程序、无线电通信等,力图制定渔船界的人命安全公约。公约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渔船安全是船上人员安全的基础”。

由于1977年渔船公约生效无望,国际海事组织遂决定制定一部议定书。1993年,经过各国的讨价还价,《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获得通过。

然而,和1977年公约的情况相似,尽管主要渔船大国都参加了制定1993年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会上也达成了妥协,但部分渔船大国未能实现国内批准,致使1993年议定书再次生效无望。为此,2012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南非的开普敦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开普敦协定。

较之1993年议定书,开普敦协定的主要修改点有两条:一是生效条件,改为不少于22个国家总计不少于3600艘船长大于24米的公海作业渔船。二是设定了过渡期,部分条款可在协定生效后5年或10年后实施。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很容易理解,船的安全,既与船本身的技术条件有关,也与驾驶人员水平有关。相当多的碰撞事故,都是船员忽视瞭望导致的,原因在于船员过度疲劳、工作疏忽、缺乏培训。因此,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是国际海事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商船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出台类似,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关于渔船技术安全的公约后,就着手组织制定了《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长24米及以上的海洋渔船船员发证和最低培训要求,已于2012年9月29日生效。

国际渔业劳工公约

与商船领域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类似,2007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国际渔业劳工公约》(188号公约),这是第一部渔业部门工作综合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员在船上的生活、工作条件,是保障渔业船员权利的“人权法案”。公约适用船长24米以上渔船,将在第10个国家(至少包括8个沿海国家)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国际渔业劳工公约》主要内容包括:(一)在渔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最低年龄、体格检查和体检证书。(二)工作条件:包括配员和休息时间、船员名册、渔民劳动合同、船员的遣返、船员的招聘和安置、渔民的报酬支付。(三)住宿和膳食。(四)医疗、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包括职业安全和卫生及事故预防、因工患病、受伤或死亡情况下的保护。(五)遵守与执行:包括了监督检查、港口国控制与管理、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旗国应尽的义务等。

公约的附件三就适用渔船的住宿生活条件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如住舱的净高不低于1.9米,人均住舱地面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床位的最小尺寸为190cm×70cm,此外,在浴缸或淋浴设备、洗脸盆、厕所等设施都提出具体的硬性配备标准。

《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小型渔船设计、建造与设备自愿性指南》

从1998年至200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和粮农组织、劳工组织合作,对早期的《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小型渔船设计、建造与设备自愿性指南》一起进行修订。其中,《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适用于船长24m以上渔船,内容既包括渔船的技术要求(该部分涵盖的内容框架与1993年议定书类似),也包括渔民的培训要求。《小型渔船设计、建造与设备自愿性指南》适用于船长12m至24m之间的渔船,只包含渔船技术要求。这两部技术规则都是指导性文件,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三个国际组织联合工作的成果,涵盖了渔船设计、建造、设备等各方面的内容,对船员培训的各方面做了详细阐述,集中了世界上主要渔业、渔船大国的管理经验、成熟技术,反映了世界渔船发展的趋势。它们对我国渔船船员培训、编写国内渔船技术法规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12m以下有甲板船和无甲板船的安全建议

为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渔船规定能涵盖所有尺度的渔船,从2005年起,国际海事组织(IMO)和粮农组织、劳工组织再次合作,组织制定了关于12m以下有甲板船和任意尺度的无甲板船的设计、建造、设备和这些船上的配员与培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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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