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的综合管理,提高对涉韩入渔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法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多年来,在农业部及各地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涉韩入渔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入渔申报、船员培训、入渔通报等管理机制,涉韩入渔工作有序进行。但《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以来,山东省渔民传统作业的黄金渔场受到被压缩,而且每年入渔渔船指标少、入渔渔获配额较低,远远不能满足该省渔船入渔需求,部分渔船违规进入韩方管辖水域作业,导致韩国海警与中方渔船时常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引发外交事件。在实际监管当中,部分渔船入渔时不开启定位设备、涂改船名标识、船员配备不齐、缺乏取证设备,韩国海警不文明粗暴执法、苛刻执法等致使海上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形成入渔渔船监管难、涉外违规取证难等问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针对渔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规范涉韩入渔渔船的应急监控、审验发证、船名制装、信息终端安装、摄像设备配备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管理办法》,用于规范管理,同时在处理涉外纠纷事件中保留关键证据,防止出现侵犯我渔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办法》规定,入渔的钢质渔船要求须满焊船名号,定位设备、射频标签须正确安装并正常使用。船上未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或者设备故障以及射频识别标签状态不正常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入渔资格。《办法》要求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对所有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渔船的作业航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实时监控渔船动态,达到科学管控涉韩入渔渔船的目的。《办法》要求在入渔渔船上安装摄像设备,可对我渔船在韩方水域生产、航行及韩方检查情况进行全程记录,在及时掌握入渔信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强化了入渔前监管。渔船获得入渔资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联合逐船对渔船船用通导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职务船员及安全救生设备配备情况、取证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否则,予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
《办法》对各种违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标准。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射频识别标签,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定位设备不开机渔船,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召回,第三次取消涉韩入渔资格。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证入渔、未经允许进入韩方领海、进入特定禁止水域、暴力抗法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私自买卖、转让涉韩入渔许可证的,收回其当年度涉韩入渔许可证,并取消买卖双方3年内涉韩入渔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违规的涉韩入渔渔船,按照规定扣减或取消当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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