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5章26条,分别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进行了明确,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时也是目前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范围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省或设区的市政府确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海域,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以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海湾综合治理,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质岸线恢复,实行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以及潮间带湿地绿化和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面,《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是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物资源价值损失进行的资金补偿。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环境常规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支出,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科学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增强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修复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用海企业增强资源有偿使用意识,对其用海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补偿,有效约束企业用海行为,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节约用海;有利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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