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学科群工作规则》,结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农业部组织海洋渔业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针对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需求,深入开展基础、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现代海洋渔业发展提供新技术、新材料,科技创新能力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组建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团队,形成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依照“科学规划、集成共享、提升能力”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高水平科技条件共享平台,研究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地方重点重大科技项目,有能力解决国家战略需求中的重大海洋渔业科学问题,促进我国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学科的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与管理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学科群,提出学科群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结合黄、渤海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现状,面向全国,以蓝色农业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为主攻方向,重点围绕“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种质资源与健康养殖”、“海洋产物资源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三大科研平台形成学科优势,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突破海洋渔业科技前沿领域和区域发展的关键问题,形成国家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科学中心。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下设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与生态系统动力学、海水养殖种质资源与重要性状遗传改良、海水养殖病原生态学与环境修复、海水健康养殖技术与碳汇渔业、海洋产物资源与酶工程等五个研究单元。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与生态系统动力学:掌握渔业资源动态,阐明渔业生态系统动力学机理,建立生态系统水平渔业资源管理理论。2.海水养殖种质资源与重要性状遗传改良:开展我国重要海水养殖生物遗传多样性和单性苗种培育、多性状复合育种技术、性别控制技术研究,建立海水养殖动物细胞培养和精子胚胎冷冻保存技术,培育具有生长快、抗逆性强、肉质优良的海水养殖优良品种。3.海水养殖病原生态学与环境修复:开展海水养殖动物的分子流行病学、病害控制的生态机制和技术途径、海水增养殖生态环境变化规律、退化养殖环境的生物修复与调控技术研究。4.海水健康养殖技术与碳汇渔业:集成创新养殖容量评估技术、增养殖设施与工程技术,构建环境友好型高效养殖模式,研究海水养殖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构建增养殖系统碳汇扩增技术。5.海洋产物资源与酶工程:开展海洋微生物多样性及应用基础研究,创造新型生物催化剂、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完善海洋微生物与酶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秘书1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民主决策的室务会会议制度,室务会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单元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职责:提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拟定开放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由25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学术委员会职责: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网站,与4个区域性(专业性)重点实验室连接,加强数据共享,并将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供。
第四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科研与条件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以不断提高实验室装备水平、加快科研产出步伐。建立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协作共享平台,并对学科群内开放;制定“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共享方案”,通过创新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管理机制,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本学科群内科技人员开放。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与各区域性(专业型)重点实验室建立科技合作与互访交流制度,通过不定期、有针对性的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凝练研究方向、设计重大科技合作计划、联合申报重大项目,解决科研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同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开展短期工作、联合指导研究生等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的重大科技计划,联合申请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保持固定人员规模框架内,根据学科岗位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围绕实验室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稳定和吸引专业人才优惠政策;注重发挥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的科技领军作用,打造具有明确主攻方向、梯队结构合理和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团队,科学优化和改善实验室人才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科研工作的需求提出,经室务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流动人员由研究单元负责人根据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核准同意,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单元负责人职责:参与实验室主要政策方针的决策,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提出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促进研究课题申请;负责制定重大合作项目的研究计划与组织实施,并履行固定研究人员岗位职责。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实验室组织各级研究课题申报和学术交流活动,获得实验室在研究经费、人力资源、仪器条件以及相关科研资料等方面的支持;按时完成实验室分配的科研任务,及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实验数据和资料;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并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人才培养,定期选派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进行中、短期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并借助学科群内部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同时,充分利用实验室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工作,以明确的前沿科研方向为先导,在培养过程中储备优秀人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公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规章制度汇编》的相关办法执行。